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M-113-聲保-143-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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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假釋出監,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3年12月2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34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於111年11月25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