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M-113-聲-1000-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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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志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9、10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案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9、10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受刑人張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6/29 112/03/09 112/03/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04號、第3069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04號、第306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判決日期 112/09/01 113/01/24 113/01/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7 113/02/28 113/0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97號(112年執緝字第26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17號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03/27 112/03/24 112/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04號、第3069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3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8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73號 112年度易字第3043號 判決日期 113/01/24 113/01/24 113/04/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73號 112年度易字第30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8 113/03/21 113/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82號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5/10 112/06/25 112/05/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3/07/15 113/07/15 113/07/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12 113/08/12 113/08/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2號 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5/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3/07/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2號 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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