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CDM-113-聲-1018-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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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正本、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4月、3月)之總和(計算式:3月+4月+3月=10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3次、竊盜罪1次,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就本案為「沒有意見」之意思表示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5日19時許 111年12月12日18時許 112年3月9日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5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5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978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978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54號(即112年度執緝字第46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5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6號(即113年執緝字第367號),已於113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新竹地檢113年執更緝字第59號,已於113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3日凌晨3時3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7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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