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M-113-聲-103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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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75號 113年度聲字第1032號 113年度聲字第1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14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哲華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前於112年4月間因擔任車手所涉詐欺案件經逮捕後,猶於113年2月間為本案犯行,且被告自承知悉此為車手工作,仍因對方要求而完成本案犯行,且稱因缺錢而涉犯本案,足認被告有相當經濟壓力,倘若在外仍可能因詐欺集團之誘惑或指示而反覆實施取款車手之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以被告取款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對於社會治安有嚴重影響,亦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公訴人 、被告表示意見後,認本案雖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2日宣判,惟經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車手取款所涉詐欺案件遭逮捕後,仍為本案犯行,且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特性,倘若被告交保在外仍可輕易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被告雖當庭請求交保,因有上開事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又被告雖於113年9月30日、113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主張被告無羈押之必要等語。然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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