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M-113-聲-103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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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益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正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益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劉益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益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基隆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劉益辰於民國110年9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上訴字第489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台上字第25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依所知之被告住所傳喚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另依具保人即被告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基隆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9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地檢署113年8月1日竹檢云執正113執2983字第1139031706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3年8月2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2983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暨113年9月11日職務報告、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9頁、第21至47頁、第49至55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1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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