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CDM-113-聲-1044-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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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義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犯罪日期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2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 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之罪質迥異,犯罪時間亦相距甚遠,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復斟酌受刑人在前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勾選「無意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本院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勾選「沒有意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有其書面回覆意見1份在卷可憑;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8日至109年9月21日間之某日某時許 112年9月1日下午5時 1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緝字第6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9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