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1049-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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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宥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4所示案件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5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表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然依首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予以裁定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5、8至14所示之罪 犯罪類型皆為竊盜罪,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搬運贓物罪,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同或相似,此部分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而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偽造文書罪,與上開竊盜、搬運贓物案件間罪質迥異;復斟酌受刑人在前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填載「對定刑之意見:懇請從輕定應」等語,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本院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回覆意見略以:受刑人對於所犯各罪深感後悔,並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罪,懇請貴院給予受刑人重新做人之機會,就應執行刑之刑度從輕量刑等語,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有其書面回覆意見1份在卷可憑;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11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6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3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8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6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1號 ②編號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搬運贓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月、3月 、3月、3月、3月、6月 有期徒刑3月、4月、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0月25日 ②110年11月22日 ③110年12月1日 ④110年12月7日 ⑤110年12月18日 ⑥110年12月20日 ⑦111年3月10日 ①110年10月29日 ②110年12月9日 ③110年12月4日 110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354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7270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83號 111年度易字第342號等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83號 111年度易字第342號等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1號 ②編號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24日 111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5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64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30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1號 ②編號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4月、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8日 ①110年12月14日 ②110年12月20日 ③110年11月17日 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7848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6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3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43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2月27日 112年3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3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43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1號 ②編號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2月13日 ②110年12月16日 ③110年12月24日 ④110年12月25日 ⑤110年12月13日 110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523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59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5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5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3年5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221號 ②編號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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