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M-113-聲-106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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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立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立承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立承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10、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下稱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足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合以上,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分別有該等裁定書、判決書存卷可查。是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並應參照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而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所示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4月)。  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 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同時參其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年月日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4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共7罪) 犯罪日期 均為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8日 均為109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第2463號、第3673號、第39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9月27日 110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35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64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62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4罪)【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5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 均為109年11月7日 均為109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111年度訴字第514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5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5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465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執助字第654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29號、111年度執更字第8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000號、111年度執更助字第30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85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共14罪) 犯罪日期 均為109年11月16日 均為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7月29日 112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84號(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7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25號(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4號(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20日 均為109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第26843號、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99號(編號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14號(編號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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