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CDM-113-聲-1065-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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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惟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惟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惟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佔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4日 000年0月間某日 至 112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15日 備      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55日 編     號 3 4 罪     名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5日 11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312號等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06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12號 113年度易字第7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12號 113年度易字第7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9月9日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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