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M-113-聲-1067-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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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吉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吉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吉年因犯區域計畫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又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亦為受刑人之利益,如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爰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30日 111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10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7日 113年7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3年9月9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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