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CDM-113-聲-1071-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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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楊皓琳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理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皓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楊皓琳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交保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3年6月3日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合法送達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9樓」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在其住居所均已將文書交付予被告之受僱人,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113年執助字124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