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1074-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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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彤芸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易緝字1 4號),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林彤芸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法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犯本案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3年10月22日確定,於同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始執行(刑期起算日113年10月2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上開贓物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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