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M-113-聲-1076-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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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宬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宬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宬畯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0日 112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速偵字第174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90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7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7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0日 113年8月12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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