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M-113-聲-1130-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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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920 號、113 年度執字第36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宇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宇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宇辰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 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該案號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 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 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 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 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中所表示請法院儘 可能從輕裁量之內容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