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M-113-聲-1133-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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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豪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95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豪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ㄧ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 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孫豪堃(下均稱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 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113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 ㈡聲請人固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前開案件,經本 院於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該案並已於113年11月1日判決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前開判決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理字第452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13至15頁)。從而,聲請人已因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1日起撤銷羈押。 ㈢而聲請人自113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之日起,已屬於執行中之 受刑人,即非本案審判中受羈押之人,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