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M-113-聲-1145-202411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月卿 被 告 王仁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制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月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月卿因被告王仁鴻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刑保字第5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仁鴻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 萬元,由具保人許月卿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其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惟以所知之被告住所傳喚無著,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刑保字第55號)、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113年7月19日函(代為執行函)、臺北地檢署113年10月4日函(無法代為執行函)所附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626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3年7月29日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暨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9月23日函、113年度執助字第1626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