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M-113-聲-1152-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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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承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若因與不得易科(或易服)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或易服)罰金時,原可易科(或易服)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或易服)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承展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0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7月1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曾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復表上表示對於法院裁量定應執行時無意見乙節,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復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各項因素,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受刑人劉承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至 110年11月1日 111年12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1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8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 判決日期 112/05/31 112/07/25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7/10 112/09/04 112/09/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9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0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21號 編號1至3曾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3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新竹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8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判決日期 113/06/26 113/06/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24 113/07/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3號 編號4至5經新竹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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