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M-113-聲-1157-20241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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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昌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昌聖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判決或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邱昌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2月6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堪認定。 ㈡惟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 2191號裁定就上開相同8罪,與非本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桃園地院112壢簡108號判決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後經高院113抗1680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既與另罪經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定確定,又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判決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不得將其中數罪抽出再次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意旨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受刑人邱昌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凌晨1時許 111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 111年6月25日11時5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4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1/10/27 111/12/12 112/02/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06 112/01/10 112/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號,刑期自112.1.29至112.4.28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4號,刑期自112.8.29至112.12.28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6號,刑期自113.3.29至113.7.28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4日晚間10時許 110年9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 111年8月21日下午4時2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2/03/03 112/03/03 112/06/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4/07 112/04/07 112/08/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4、5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74號,刑期自117.5.29至117.8.28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04號,刑期自114.10.29至115.9.28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8日6時40分許 111年7月7日下午5時許 111年8月22日4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4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日期 112/07/07 112/07/11 113/09/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08 112/08/15 113/10/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18號,刑期自117.8.29至117.11.28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99號,刑期自117.11.29至118.3.28 編號9、10經新竹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6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2日4時57分許起至同日5時12分許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日期 113/09/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編號9、10經新竹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