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M-113-聲-1163-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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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及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