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M-113-聲-1165-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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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哲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19號、第12831號、第12832號、112年 度偵字第77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固定有明文。然案件如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12年5月5日確定後送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基此,該案件業已脫離本院繫屬,依照前開裁定意旨,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是本件聲請容有未恰,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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