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M-113-聲-1176-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6號 受 刑 人 劉承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沒字第1846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簡稱聲明異議 人)劉承展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一案,於提領完款項後遭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提領之金額,是伊並未獲報酬,卻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收到執行命令(113年度執沒字第1846號)追繳犯罪所得,礙難接受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至第5項分別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關犯罪所得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方式,以根絕犯罪誘因,同時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而顯失公平正義。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1年間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判決諭知罪刑,並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113年7月24日確定在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追徵該犯罪所得,乃於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執沒字第1846號執行命令,命聲明異議人應於113年11月21日持該命令(得委託親屬或委任朋友代理)至該署辦理沒收犯罪所得財物繳入國庫程序,如逾期未提出犯罪所得財物,逕行強制執行財產抵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述確定判決、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從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所為之113年度執沒字第1846號執行命令,核屬適法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人雖持前詞置辯,但其並未就該案提起上訴,該判決業於113年7月24日確定,聲明異議人自應依確定判決繳納上開犯罪所得。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1,500元部分執 行沒收程序,核無違誤。受刑人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