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M-113-聲-1178-202502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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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關於「新竹地 檢112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423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有 關「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記載,顯係「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9號」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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