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CDM-113-聲-1181-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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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麗卿 被 告 吳文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法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麗卿因被告吳文峯犯公共危險罪案 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案件,經具保人 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繳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乙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33頁)。 (二)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執更字第749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 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苗栗地檢署無法代為執行函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1頁、第37頁、第41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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