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M-113-聲-118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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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中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正本、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拘役中之最長期(拘役20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刑期(拘役20日、20日)之總和(計算式:20日+20日=40日)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78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705號、第177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14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14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5號(已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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