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1183-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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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本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另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計算式:10月+9月+4月=23月即1年11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為肇事逃逸1次,竊盜5次,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就本案未為任何意思表示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肇事逃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3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88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83、12906、154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交簡字第43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16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8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交簡字第43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8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3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1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竹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31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9月22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83、12906、1544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83、12906、1544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705號、第177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18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18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2號 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