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1184-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凱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凱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3年11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8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4年2月、6月)之總和(計算式:2年10月+4年2月+6月=7年6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財產犯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1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並得 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上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惟因其中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金刑部分,則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1年5月間某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70、241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1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8日前某日起至111年11月 13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3、15649、211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