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3-聲-1198-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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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明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明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明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呂明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寄送「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而其回覆「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易字第525號、113年度易字第7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7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11月19日 112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6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6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6 號 編號1至4,業經新竹地院113年度易字第525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9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毒偵字第604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毒偵字第6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720號 113年度易字 第7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525號 113年度易字 第720號 113年度易字 第7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7號 編號1至4,業經新竹地院113年度易字第5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至6,業經新竹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