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3-聲-1205-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緯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緯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緯平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鄭緯平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寄送「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惟迄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13日 113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速偵字第67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偵字第4738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速偵字第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東簡 字第27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219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東簡 字第27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219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9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05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43 號 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 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8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2月3日 至113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偵字第8711號 桃園地檢113年 度速偵字第1260號 新竹地檢113年 度偵字第47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320號 113年度壢簡字 第1047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2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320號 113年度壢簡字 第1047號 113年度竹北簡 字第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3 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54 號 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應執行拘 役80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