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CDM-113-聲-1212-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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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達人 被 告 彭偉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法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達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達人因被告彭偉鈞犯妨害秩序罪等 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彭偉鈞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1 5日繳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該案並於同年6月24日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點名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上開刑事判決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 ㈡嗣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3737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鄭達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113年9月23日竹檢云執法113執3737字第1139039525號函影本、追保函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份等附卷可佐。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且因另案為本院及新竹地檢署發布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