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M-113-聲-1216-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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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順因違反毒品危防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四、經查,受刑人張慶順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2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二者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月+7月=1年1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9上午9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5日下午5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10月16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3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520號(已於113年7月1日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5號 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3至4,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6日晚間1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4195號 編號3至4,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