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1247-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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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美莉 (現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被 告 楊秋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美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美莉因被告楊秋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 月12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乙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3121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 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經聲請人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被告亦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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