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M-113-聲-125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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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游宸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游宸昊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重大,又聲請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於113年11月26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無羈 押之必要等語。而被告坦認本案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重大,且其所涉犯行,已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90號案件於113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認被告自113年11月4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復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則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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