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3-聲-1263-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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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志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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