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CDM-113-聲-127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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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沛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 33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沛蓉目前另案寄監在苗栗分 監,且尚有案件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待審理,為免舟車勞頓及節省司法資源,爰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 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所謂「該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參照)。查聲請人以免除舟車勞頓及節省司法資源原因聲請移轉管轄,並非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事由,且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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