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M-113-聲-1285-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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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113年度聲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郜憲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573號、第16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郜憲一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郜憲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被告前案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甫於112年間執行完畢後,又於113年間涉犯本案多次販毒犯行,被告自承因經濟困難而涉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被告、 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前案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甫於112年間執行完畢後,又於113年間涉犯本案多次販毒犯行,被告自承因經濟困難而涉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4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被告、辯護人雖當庭請求交保,因有上開事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又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其未婚妻懷孕將生產 ,請求准予交保等語。然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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