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M-113-聲-132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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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4號 被 告 許哲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 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刑事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被告許哲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3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2月25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7日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則字第133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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