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M-113-聲-1334-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祈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祈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陳祈暄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56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X1 拘役30日X2 應執行拘役100日 犯罪日期 112/11/21 111/07/27 112/11/08 112/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0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4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56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4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5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6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4718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