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M-113-聲-134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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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昌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昌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昌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案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表示「受刑人所犯諸罪均屬輕微罪刑,均坦承犯行認罪,接受法律制裁,但因分別起訴、判決,致刑事非難程度偏高,應適用責任遞減原則,請裁定符合罪刑相當與恤刑目的之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4、7至1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最經本院訂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受刑人邱昌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4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28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6號 編號1至9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院113年度抗字第1680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663號,刑期自112年1月29日至114年5月28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恐嚇取財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8日至111年1月7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64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7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04號 編號1至9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院113年度抗字第1680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663號,刑期自112年1月29日至114年5月28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3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5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99號 編號1至9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院113年度抗字第1680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663號,刑期自112年1月29日至114年5月28日)。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2日4時前之某時許 111年8月22日4時57分許至5時1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9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日 113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6號,刑期自116年12月29日至1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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