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M-113-聲-1344-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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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調取開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是否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酌,若聲請人未具體陳明理由,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三、經查,聲請人因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 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僅敘明聲請理由為同案被告羅傑(非聲請人之委任人)於同年10月15日終止委任辯護人,欲確認同案被告羅傑之答辯方向有無改變云云,經本院告予補正敘明有何無法透過閱卷明瞭開庭狀況之情,卻未予敘明,實難認非聲請人之委任人所為之陳述對聲請人而言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況聲請人所聲請該2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聲請人2次均有親臨本院準備程序現場,聲請人本應隨時注意開庭情況,更得以透過筆錄之記載了解同案被告羅傑所為之答辯方向,是難認聲請人所指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自有未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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