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聲-136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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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榮浩 被 告 葉家妤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榮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家妤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具保人曾榮浩為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112年度訴字第54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4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於113年5月13日判決確定送執行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依法寄送執行傳票及追保函至被告及具保人之通訊地址,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3日到案執行,惟被告並未如期報到,且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對被告執行拘提未果,被告與具保人亦均未在監押,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送達證書及拘票、員警製作之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