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M-113-聲-1366-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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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溫福均 被 告 溫世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制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福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溫福均因被告溫世合犯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 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月30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嗣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946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6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至13頁、第31頁、第33頁、第81至82頁)。 (二)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281 5號案件傳喚被告應於113年8月1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2萬元。嗣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准予易科罰金並得分2期繳納,當庭面告知被告應依該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所示之分期日(113年8月13日、同年9月16日),屆期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至該署繳納者,該署將逕行撤銷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而直接執行本刑,並得逕命拘提等語,並經記明筆錄。惟被告於113年8月13日繳納第1期罰金3萬元後,未於同年9月16日到案繳交第2期罰金,聲請人另以113年度執字第2815號案件依法再次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點名單、短期自由刑得易科及罰金案件終結情形調查表、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檢察官113年8月13日執行筆錄、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繳納第一期罰金收據、新竹地檢署囑託桃園地檢署代為拘提函、桃園地檢署無法代為執行函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67頁、第99至101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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