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M-113-聲-1387-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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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邦繡 被 告 徐茂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邦繡因被告徐茂鈞犯妨害自由 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工字第3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茂鈞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 金10萬元,由具保人劉邦繡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3年8月3日確定並送交執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依所知之被告住居所均傳喚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均未有所獲;另依具保人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068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0月22日竹檢云執憲113執4068字第1139043702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4068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54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63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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