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M-113-聲-1398-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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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永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且附表所示4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雖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4號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然依首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予以裁定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3所示之罪犯罪類 型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而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與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則不相同,尚難認有前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形。復斟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勾選「沒有意見」,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其書面回覆意見1份在卷可憑;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4日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9月9日 113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79號 最後 事 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2號 112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2號 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2號 112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2號 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編號1至3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455號) 編號 4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240號 最後 事 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