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M-113-聲-1403-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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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曾善美 被 告 鄭鏡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88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善美為被告鄭鏡壟之未婚妻,其等 為低收入戶,需要被告扶持家中所有開銷,願擔保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讓被告過年可以回家團聚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前有多次通緝紀錄,且無法提出保證金,又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查聲請人並非被告本人,亦非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 依上揭規定,並無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適格,本件聲請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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