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CDM-113-聲-950-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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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明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明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賴明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及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之刑度均表示沒有意見後(見本院卷第36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9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 至109年1月6日 109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判決 日 期 110年4月27日 112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853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