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M-113-聲-960-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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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0號 被 告 沈民森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 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 2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民森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沈民森(下均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勾串及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113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8月13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其後本院於113年9月16日就本案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於當日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固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先前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8年確定,於111年3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嗣該假釋遭撤銷,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同年9月19日向本院聲請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被告已於113年9月25日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發監執行,嗣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等事實,有新竹地檢署113年8月1日竹檢云執則113執緝238字第1139031384號函、113年9月19日竹檢云執則113執緝238字第1139039174號函、113年10月1日竹檢云執則113執緝238字第1139040400號函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卷第357頁、第501頁、第503頁、第505至513頁)。從而,聲請人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9月25日起撤銷羈押。 (三)而聲請人自113年9月25日另案入監執行之日起,已屬於執 行中之受刑人,即非本案審判中受羈押之人,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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