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3-聲-98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809 號、113 年度執字第35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建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徒刑)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建財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   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   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   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   限,暨參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而未回覆等情,依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 號   所示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284 號刑事判決   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