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3-聲-985-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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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809 號、113 年度執字第35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建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徒刑)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建財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 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 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 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 限,暨參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而未回覆等情,依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 號 所示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284 號刑事判決 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