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CDM-113-自-14-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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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黃清濱 被 告 賴怡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自訴人甲○○(具律師資格)均為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OOOO社區」住戶,雙方因相鄰關係長期不睦,詎被告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間某日,以「自訴人及其配偶於112年12月1日、2日間,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社區群組內,公開發送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足以毀損被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為由,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對自訴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則對自訴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2756號為不起訴處分,案經確定(下稱前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未先傳訊被 告而進行之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52條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其前提至少應以告訴人(於本案為被告)所訴被訴人(於本案為自訴人)之事實有出於虛構者,為其要件。 三、而查,依上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處分書第3頁),可 知自訴人於前案偵查中本即自承有於社區群組內公開發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又自訴人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調查中亦陳稱:「(被告當時對你提告的內容是否就是新竹地檢署113偵12756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項的告訴意旨內容?)對。(這些提告內容哪裡涉及虛構?)內容部分沒有虛構,都是我自己在群組內的發言。」(院卷第89頁)。是以,本案被告於前案所據以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告訴事實」,依自訴人目前所提出之事證而言,本無從認定有何出於虛構之情事存在,僅係因檢察官認自訴人之發言並不具實質惡意、亦未超過合理評論之範疇,始對自訴人為不起訴之處分。而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調查中向自訴人曉諭應於庭後確認本案被告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後,自訴人則於113年12月29日向本院具狀表示不再追究本案,此並有其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 結果,認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誣告之犯行,自屬犯罪嫌疑不足,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自訴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因為你讓整個社區非常頭痛」、「你帶頭作亂了1年多」、「如果要這樣子胡搞…,我們真的不歡迎你」、「這社區沒有你可能會很好吧」、「你真的傷害太多人了,也把很多無辜的人也傷害了」、「您利用委員的權責,…,聯合霸凌非委員的一般住戶」、「乙○○小姐你不要在那裡假惺惺了,…滿口謊言」、「你的人格非常有瑕疵,真的不適合住在我們社區請你趕快搬走」、「你是委員利用的職權,欺壓警衛管理室和我們一般住戶」、「法官也很清楚這個八樓是來亂的」、「你的小動作真的太多你的心思,完全是智慧型犯罪的一種完全沒用在善良你是哪一家公司的主管嗎?我替你老闆感到很可悲你大概也是這樣欺壓員工的吧」、「看他平時都會霸凌別人」、「最大問題還真是你吧」、「8B非常會說謊」、「反正事務所很多年輕律師有更激烈的方式及主張,…,放手讓他們去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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