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M-113-訴-109-2024102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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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文穎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㈡「餘12萬元,自113年7月5日至114 年5月5日止,共分12期,於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匯入甲女之法 定代理人甲女之母指定之上述帳戶。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 到期。」,應更正為「餘12萬元,自113年7月5日至114年6月5日 止,共分12期,於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匯入甲女之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指定之上述帳戶。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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