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M-113-訴-319-202411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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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HOAI LAM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589號、第7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HOAI LAM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VU HOAI LA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再自113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 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已於113年11月20日宣判,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此刑之諭知,被告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更加升高。為利將來可能之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本件復查無其他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及其為非法居留之失聯移工之身分,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